11月30日,中創新航發布《訴訟進展公告》,其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《民事判決書》。根據判決書,中創新航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,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發明專利權的產品。
判決書顯示,中創新航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,賠償寧德時代的經濟損失263.25萬元,并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12.75萬元;中創新航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寧德時代賠付合理支出20萬元。
中創新航在公告中表示,動力電池領域的技術進步和產品迭代速度快,公司產品已采用更先進的技術,與涉訴專利的早期技術完全不同,已不存在本公告判決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銷售涉訴產品的情形;并進一步表示將在上訴期內就該一審判決向最高院提出上訴,尚無法確定終審判決時間和結果;同時涉訴專利中部分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,也尚處于北知院的審理中。因此,該公司目前無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審判賠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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